文_帥學農 劉媛 烤肉劉太金
  在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一名當事人認為自己委托的律師未收集到證明自己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使其在法院判決中獲得的賠償最終是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遂以代理律師收集證據不力為由,一化療副作用紙訴狀將律師告上法庭。
  法庭雖然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也稱律師存在一定的過錯。法律界人士稱,此類案件極銀行利率為少見,其意義不但在於提醒律師要提高工作責任心,而且引出了“律師何種情況下屬於收集證據不力”這樣一個話題,這對於從業律師在對關鍵證據收集,以及當事人對於主要證據收集應做哪些配合工作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警示意義。
   遭遇車禍被判按農村房屋貸款標準賠償
  “我西服服判了,你們對法理解釋得很清楚了,不上訴了。”
  2013年3月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衙前鄉,村民羅斌(化名)拿著判決書,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了字。
  隨著羅斌簽字確認,這場由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索賠官司引發的訴律師證據收集不力官司終於畫上了句號。
  事情還得從2007年說起。
  2007年8月17日,羅斌在進賢縣城民和鎮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戶口未遷到縣城,仍在衙前鄉。
  2008年,羅斌與人合伙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輛貨車,跑起了長途運輸。
  2011年1月8日,羅斌運貨從福建回南昌途中遭遇六車連環相撞,事故造成一名司機死亡、羅斌等人受傷,肇事司機被認定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並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之後,羅斌與南昌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由該所委派劉華(化名)律師代理,向福建省將樂縣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11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羅斌的戶籍證明證實其系農村居民,其提供的江西省進賢縣民和鎮的房產證明,只能證明其在民和鎮有房產,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城鎮經常居住,故其傷殘賠償金按福建省2010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7426.86元標準計算。法院最終判決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共賠付羅斌14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羅斌認為傷殘賠償金應該按城鎮標準計算,遂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1年11月17日,羅斌將進賢縣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郵寄給三明市中院。次日,法院認定羅斌的賠償金及各項損失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但法院對羅斌提出應支持其子女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上訴理由,及後續治療費的上訴理由予以支持,故改判肇事者及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羅斌殘疾賠償金等多項費用16萬元。  (原標題:委托人狀告律師收集證據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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